第616章 不平等条约 (2 / 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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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末将在!”
“宣读《东倭都司抚定约章》。”
“遵命!”
副将陈勇肃然应诺,随即展开另一份条文,逐条宣读:
“第一条,国制更易。自即日起,倭国国号、朝仪、官制一概废除。原倭国全境,改制为‘东倭都指挥使司’,直辖于大明帝国大都督府,京都城改为镇倭城,暂为都司治所。”
“第二条,兵权归流。各藩所有武士、足轻、常备兵员及其他一切武装力量,依详实名册造报,不得隐匿。悉数编入大明东倭都司辖下各卫,接受大明管辖。
各级主官、正职将领,由帝国大都督府直接派遣大明将校担任;副职及基层头目,可择原倭人中‘晓畅军事、忠顺可靠’者暂充,以观后效,再行定夺。”
“第三条,行政设官。主官皆由大明吏部会同都司择选委任,原藩主可举荐子弟或家老一人,经都司考核其才学、品行后,协理政务,以观后效。每年赋税,由都司核定总额后,五成上缴大明国库,五成留存都司及地方。”
“第四条,矿藏国有。倭地矿藏,自即日起悉归大明国有,由‘东倭矿务督办衙门’专营开采。各藩提供矿役劳力,轮番赴矿场服役,每年每役期十个月,官府供给基本口粮。”
“第五条,编户连坐。推行《东倭保甲法》。十家为一甲,设甲长一人;十甲为一保,设保长一人。甲长、保长择‘忠顺明理、家道殷实’之倭人充任,负责稽查户籍、告奸纠违、催征赋役、传达政令。一家谋逆不法,知情不举,全甲连坐;一甲有事,保长同责。”
“第六条,海禁严申。严禁倭人私自打造大船、出海贸易、捕鱼。所有沿海港口、码头、船坞,均由大明水师接管管控,派驻官兵。仅允许悬挂大明旗号、持有大明市舶司关牒之商船停泊贸易。
私自出海者,货物没收,船只焚毁,人员以通敌、走私论处,首犯斩立决,家属流放。”
“第七条,盐渔专营。沿海盐场、大型渔场,由大明盐业总局统一经营,或招商承办,严禁私煮、私贩、私捕。食盐发售,凭都司盐引至指定盐店购买。日常近海小捕,需至官府登记船只、人员,领取牌照,按季缴纳税费。”
“第八条,书同文,语同音。颁布《同文令》,所有官方文书、告示、律令、典籍、契约、账册,各级官办学堂授课,市场商贸计价书写,一律使用汉字、汉语官话。倭国原有之文字、语言,禁止在一切正式公开场合使用。”
“第九条,钱法一体。市面上所有交易,官府赋税,统一使用大明制式银元、明元。原有之金银判、丁银、豆板银、各类藩铸恶钱,限期三年至大明帝国银行东倭分行按公示牌价兑换大明银钱,逾期不得流通,私藏、使用者,一经查获,钱没官,人杖责。”
“第十条,战争赔款。倭国此次挑起战端,悍然抗拒王师,致使天朝耗费巨额粮饷,将士多有伤亡。经大都督府核定,倭国需赔偿大明军费、抚恤及各项损失共计五千万银元。此款由各藩分摊,分三年偿清,每年秋季解送都司银库,不得延误。”
“第十一条,兵役义务。东倭都司需即刻征调精壮兵源十万,编为‘开拓营’,随大明王师南下,征讨南洋不臣之国,以赎前愆。
此后,都司每年需提供精壮兵员三万,供大明朝廷调遣,或戍边,或征伐,兵员之家,可酌情减免部分赋税。”
……
王英卓甚是“体贴”,不仅让人当场宣读,还早命人将印制好的条款文本,分发到每一位大名手中。
纸张是上好的宣纸,质地柔韧,墨迹乌黑发亮,印制工整,可握在众大名手里,却沉甸甸的如同烧红的烙铁。